江西某化工公司在南昌某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处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后竟然拒绝付款,该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催款不成只好诉至法院.7月19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某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3226元。
被告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多次从原告南昌某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劳保用品、工作服等,口头约定货到后付款。200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又陆续向原告购买了六次劳保用品,货款金额共计29387元,被告仅于2007年11月20日以电汇方式给付了8000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讨,双方于2010年7月份当场核对财务账簿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387元整。此后,被告仍未还款。
该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2138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后,未依照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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