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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清洗作业要注重安全
2012-11-27 09:37:52
近年来,在各大中城市的高层楼区之间,我们常可看到一些被称为“蜘蛛人”的高处作业农民工身系绳索、坐着“小吊”攀于高楼大厦之上清洗外墙,这些高处作业人员坠落伤亡的事故屡屡发生。2009年4月23日上午,杭州市中城区华贸中心写字楼3号楼,3名工人在107m高的顶层维修大厦外立面的标识时,施工吊篮突然脱落,3人从顶层坠下身亡……
面对多起高处作业工人坠楼事件,在追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时,得到的答案总是惊人的相似:安全措施不到位。比如,按照常规,高处清洗人员作业时应该系一根主绳和一根安全绳,而很多高处清洗人员只系一根绳子,一旦这根绳子断裂,惨剧就发生了。而事故的根本原因则是,这些高处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技能培训与考核。许多从事此工作的农民工只是凭经验、靠胆大工作,根本不知道施工中还有那么多讲究。
调查发现,目前各地高处作业用工现状和安全状况实在令人担忧。对于上门来的业务,大多清洁公司都态度热情,满口应承。当询问清洗工人是否有上岗证、是否有意外保险时,多家公司的回答如出一辙:活能干好,价格可以商量,其他问题用不着费心。
一般而言,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可分为正规清洁公司和“草台班子”两种。正规清洁公司的价格会比“草台班子”的价格高许多。正规清洁公司招聘的人,上岗前要培训,每年还要为工人买保险。上岗后,要给他们配备高质量的安全带、安全帽、手套、高空吊板,使用的清洗剂也都是正规厂家的产品。如果降低成本,安全隐患就跟着来了。
现在,清洁公司是越来越多,但是,拥有自己工人的正规清洁公司的日子并不好过,它们被“草台班子”抢了太多生意。所以,很多清洁公司都是在外面找“草台班子”。而这些“草台班子”为了节约成本,不培训工人、也不为他们买保险。有些清洁公司表面上看是正规的专业公司,但实际上只有一个老板,根本没有自己的员工,只在招待所租一间房,对外自称是清洁公司,打广告承揽业务。
调查显示,目前,在清洗行业中转包非常盛行。很多根本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把活儿揽到手后层层转包,自己从中赚取“介绍费”,许多清洁公司其实只不过是承揽清洗业务的“中介公司”。他们在社会上雇用一些未经任何培训,也没有上岗证的外地工人从事清洗工作。为了压低成本,在绳索、保险带、安全帽、防护网等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不齐全或者劳动防护用品未经严格检查的情况下,便让工人“披挂上阵”……
工人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和防护常识,也是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而解决问题的根本,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不过,费用的支付问题成了制约培训进展的瓶颈。几乎所有的承包商或者包工头都不愿承担相关费用,而多数工人也不愿花这份钱。
调查中一位业内人士称,高处清洗业目前既缺乏相关的行业规定,又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比如,清洗工人必须使用什么样的清洗工具、系什么样的安全带等,都没有统一规定。此外,国内大多城市也没有针对高处清洗人员的专门培训机构,从事高处清洗的工人要么没经过任何培训,要么由所在公司自己培训,很多高处清洗工人都是无证上岗。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通过有关部门的考试,获取《高处作业证》后才能从业。一人一证,每年年检。但有些空壳清洁公司在找人干活时,虽然也要求他们出示作业证,但往往只是走走形式。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高处作业是高危行业、特种作业,那就应有一个准入制度。杭州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想开一家清洁公司,只要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就可以拿到工商执照。这位工作人员说,目前承揽“擦边”高处清洗业务的家政公司和专业高处作业的清洁公司在申请登记时,也没有高处作业资质、高处作业人员上岗证、安全专业设备等方面的限制,还是和普通公司一样审批、办理。而在国外,此类公司却有着严格的审批手续。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还没有将高处清洗作业纳入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范畴,对类似清洗、擦玻璃等高处作业的行业,管理上几乎处于空白。通常是在发生伤亡事故之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事故单位按责任大小进行处理,劳动部门负责工人工伤赔偿事宜,技术监督部门则负责调查事故中的技术原因。但相对于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来说,这种事后的管理只能是亡羊补牢。
那么,高处作业人员到底该归哪个部门管理呢,各说不一。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讲,高处作业人员该归安全部门管;从用工关系讲,高处作业人员该归劳动部门管;从使用工具来讲,高处作业人员又该归质监局管;从经营角度讲,他们归工商局管……
目前,由于生产行业的划分日益细化,在管理规范上难免会出现一些政策滞后现象。就拿高处清洗业来说,高处清洗业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涉及城建、物业、环保、工商、劳动等部门,却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管理这一行业。我国也没有针对高处作业的行业规范,他们只能参照建筑行业高空作业标准进行监管。
对于高处作业,劳动部门解释说,目前还没有对所谓的高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认定,只是要求用人单位和打工者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但合同里面也没有对高处作业者有特殊的规定,也没有强制规定高处清洗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和重大伤亡险。如果出现人员伤亡等纠纷,一切的管理都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或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解决。
相对于高处建筑行业来说,则有安全生产的明确规定。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建设部于2003年4月17日颁布施行的《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对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其中都有对施工企业提出的要求,然而对于高处清洗业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
笔者建议,为了减少高处清洗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高处作业进行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需要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减少监管中的“真空”地带,早日给高处作业人员系上牢靠的“安全带”。二是国家安监总局应将高处清洗业的高处作业列入特种作业予以监管,未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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