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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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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2012-11-15 10:10:48

劳保用品知识讲座(3)

《劳保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劳保用品的监督管理思路。《规定》对生产劳保用品的企业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为了加深对有关条款的理解,现对劳保用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予以解析。
劳保用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要求生产劳保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款强调了生产劳保用品企业的主体资格,即生产劳保用品的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准生产劳保用品。这样做既保护合法企业的正常生产,又能够有效地制止一些小作坊、黑窝点生产假冒伪劣劳保用品。
为了维护劳动防护用品市场健康发展,为了工友们的健康和安全,上海兴誉实业有限公司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劳保用品,请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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