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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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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历程

2013-09-06 10:50:52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国政府的一贯宗旨。20世纪50年代,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三大规程”就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60年代,原劳动部根据国务院“三大规程”制定并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起了一定作用。80年代以后,原劳动人事部等部委又先后制定、颁发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直是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原劳动部门调整到国家经贸委。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国家经贸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和《关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经贸委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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