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宪法;
②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有关的社会法、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与商法、刑法;
③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
④有关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及有关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国家标准。
这里需要说明的2点是:一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4个层次的划分,同以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3个层次的划分是一致的。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3个层次中的第一层次中又包含了2个层次,即宪法与法律。而宪法实际上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与最高层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我国宪法中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一明确规定,是我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及效力的规定。二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标准由于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用,在实际应用上可视为这一体系的一部分。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我国行政法门类中涉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的主要法律有《建筑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门类中涉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的法律主要有《标准化法》《煤炭法》等。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2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我国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正案第33稿中,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作出刑事规定。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又增加了几种职业卫生事故责任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有强迫职工劳动罪。在渎职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实施。违反该法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罪名有:①危害公共安全罪;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④渎职罪。
4.什么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法规、规章及标准?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法规主要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尤其是其中的前3部法规,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法规的主体。
我国的立法体制确立的法律体系立法层次规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及有关立法规定,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等同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有关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是为实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与法规,或规范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标准,是根据我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的,《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标准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还应注意先进性,逐步与国际接轨。有关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章与标准,由于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用,在实际应用上可视为这一体系的一部分。
我国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至2008年底,卫生部已制定发布了17个《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职业卫生标准667项,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还制定了大量的职业卫生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