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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2014-08-19 16:09:1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管理原则及配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各企业。
2 引用标准
GB/T 11651 —— 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3640 —— 92 劳动防护服号型
3 术语
3.1劳动防护用品
指配发给职工在工作时必须随身穿(佩)戴以免遭或减轻生产过程中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用品,简称护品。
3.2防护功能
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4 基本要求
4.1各石油企业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或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具有不同防护功能的护品。
4.2发放护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预防性保护措施,不得随意变更发放范围和标准。严禁将护品折合为现金发给职工个人或职工个人购买护品。
4.3为职工个人所配发护品的选定应符合GB/T 11651第5章的规定。
4.4为职工配发的防护服款式,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区别不同专业、工种,兼顾穿戴方便,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
4.5防护服在上衣左前胸应有企业标志。
5 部门管理职责
5.1安全部门
安全部门是护品主管部门。
5.1.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护品的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护品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5.1.2审批本企业年度护品的计划和费用指标。
5.1.3审批护品品种、质料、款式、颜色及发放范围。
5.1.4组织工会、劳资、财务等部门对本企业护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1.5负责本企业内部护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负责审查进入本企业的外部护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
5.1.6按国家规定对本企业发放的各类护品抽样检验监督。
5.2物资供应部门
物资供应部门是护品采购、发放管理部门。
5.2.1执行国家和企业关于护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及质量标准。
5.2.2组织编制、汇总年度护品计划,报送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5.2.3各企业或局属二级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组织护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下拨发放工作。
5.2.4负责建立职工个人护品基础资料和发放制度。
5.3工会
工会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护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5.4财务部门
5.4.1负责本企业年度护品计划费用审核,保证资金支出。
5.4.2按护品计划检查本年度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护品费用支出情况。
6 享受护品工种序列
6.1符合GB/T 11651第2章规定的作业人员均应享受护品。
6.2应享受护品的工种序列见附录A(补充件)。
7 护品品名
护品品名见附录B(补充件)。
8 护品的采购与检验
8.1企业职工个人护品,由企业或局属二级单位物资供应部门按批准计划统一订购,分级发放。供货厂商由企业安全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共同验证审定。
8.2由局所属二级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护品的,有条件的局级单位应在企业内部组织开辟劳动防护用品市场。
8.3采购国家规定并实行定点经营的特种劳动护品,必须具有国家及省部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颁发的“产品安全鉴定证”,暂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须有厂家“产品检验合格证”。
具体种类品种范围主要包括
a.头部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b.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具。
c.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窑炉护目镜、防冲击护具;
d.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声护具;
e.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料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
f.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手套,绝缘、耐油、耐酸鞋,水产鞋,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低压绝缘鞋、耐油鞋、防静电鞋、导电鞋,安全鞋(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品;
g.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含差速式自控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安全绳;
h.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8.4企业采购的职工个人护品,须按质量要求进行抽查,不合格产品不准发给职工。
8.5各企业应设护品检验监测专职人员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9 护品发放管理要求
9.1凡按规定享受护品的人员,都要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片”,存放在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卡片格式见附录C(补充件)。
9.2新入厂职工应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发放护品。
9.3职工在企业内部调动时,“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基础卡片”和发放卡片证,由个人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护品(除特种护品外),应按新老工种使用年限较长的计算,期满后再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9.4外部调入本企业人员,需在物资供应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9.5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职工,相应延长换发护品;停薪留职人员,停止发放护品。
9.6脱产学习12个月以上的职工,相应延长换发护品时间。
9.7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实习的,由学校按同工种职工的护品标准发放并登记建卡。毕业分配后按新工种标准年限执行,缺额补发。
9.8对因公造成损失的防护用品,如井喷、抢险、救火、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由安全部门审批,物资供应部门予以更换或补发。对非因公造成护品损失的,按护品使用年限,折价交款后补发。
9.9各单位要配备足够的集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排风扇、绝缘胶板、公用绝缘手套、靴等),以满足生产和职工配带所需。
9.10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正常工作时一般不容易损耗的护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不包括滤器)、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届时须强制定检或报废。
9.11对有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护品,由单位集中管理,到期后统一收回处理。
10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0.1职工个人护品按区域及工种发放。区域划分见附录D(补充件),配备标准见附录E(补充件)。
10.2凡发放国家统一制式服装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着装的,不再发放防护服装。
10.3基层干部的护品标准执行同类主要工种的标准。
10.4对钻井队、修井队、试油队、船队和地震队钻工,凡新增工人第一次发放护品时,单、棉工服同时发两套,以后按规定年限发放。
10.5发放防异物眼镜工种的职工,凡患有近视等眼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由所在局属二级单位安全部门批准配购。
10.6各企业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其他零星护品增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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